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責任關懷是石油和化學工業在全球范圍內開展的行業自律性行動,旨在持續推動改進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在環境、健康、安全和安保方面達到卓越的績效;是石油和化工企業關愛員工、關愛社會、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自身形象的新的發展理念。為充分發揮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的行業引領作用,加強對行業推進責任關懷的政策指導與技術支持,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責任關懷管理體系和工作體系,促進石油和化學工業的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聯合會有關規定設立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責任關懷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英文名稱是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 Responsible Care Committee,英文縮寫為CPCIF.RCC。
第二條 工作委員會是由承諾實施責任關懷的單位,按照自愿、平等原則組成的分支機構,是聯合會工作機構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
第三條 工作委員會的宗旨:推動責任關懷在石油化工行業的開展,促進行業的安全、綠色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工作委員會設在聯合會質量安全環保部,在聯合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財務由聯合會統一管理,重大事項經工作委員會委員大會決定,報聯合會審批。
第五條 工作委員會的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慧里4區16號樓(中國化工大廈)。
第二章 工作范圍
第六條 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在中國積極宣傳責任關懷理念,推動責任關懷實施,引導行業自律,改善化工企業健康安全及環境表現,提高當地社區公眾對化工行業的認知,增強對化工行業的信心。工作范圍包括:
(一)對行業推進責任關懷提供政策指導與技術支持;
(二)組織并開展責任關懷宣傳和培訓,提升行業、企業和員工對責任關懷的認知;
(三)開展責任關懷基礎工作研究,組織責任關懷評價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建立責任關懷評估機制;
(四)組織開展國內外責任關懷溝通與交流,提升聯合會在國際上推進責任關懷的地位和影響力;
(五)組織編制并發布責任關懷年度報告;
(六)積極爭取政府相關部門對責任關懷工作的支持,提高企業實施責任關懷的積極性;
(七)建立激勵機制。開展責任關懷先進評選活動。
(八)承擔聯合會和有關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權力義務
第七條 工作委員會為團體(單位)會員制。凡承諾實施責任關懷的的石油和化工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化工園區、社會組織、科研院所等均可申請加入工作委員會,由單位負責人或指定人員作為代表,擔任工作委員會相關職務;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可以作為聯系委員的身份進入責任關懷工作委員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工作委員會的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承諾實施責任關懷;
(二)自愿加入工作委員會,按照規定履行申請、批準程序;
(三)遵守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程。
第九條 加入工作委員會的程序:
(一)提交書面加入《責任關懷工作委員會入會申請表》1份;
(二)由秘書處審核;
(三)提交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并頒發《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責任關懷工作委員會委員證書》,并報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工作委員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工作委員會的課題研究、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工作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程,執行工作委員會的決議和規定;
(二)維護工作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完成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關心和支持工作委員會工作,經常保持聯系,提供有關的信息資料和經驗材料,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須書面通知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書。如果連續兩年不參加工作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工作規程的行為,經主任委員會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工作委員會應向聯合會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工作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 制訂和修訂工作規程;
(二) 確定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規劃和主要任務;
(三) 審議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 選舉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討論通過罷免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的建議;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工作委員會工作,負責處理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重大事項。主任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須由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員會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組織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制訂工作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聽取專項工作匯報和秘書處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工作委員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指導和監督秘書處及各工作組的工作;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負責全面工作;
(二)授權常務副主任委員負責日常管理的全面工作;
(三)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副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負責工作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持會員大會和主任委員會會議;
(三)代表工作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檢查會員大會、主任委員會會議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的落實;
(五)完成主任委員授權的其他工作事項。
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協助常務副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全面工作,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可以委托常務副秘書長代其行使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接受主任委員會的領導,落實主任委員會會議決議;
(二) 授權常務副秘書長管理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 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
(五) 對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業績進行考核,并向主任委員提出獎懲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秘書處負責形成提案或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主任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規程;
(二)選舉或免去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的建議;
(三)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和主要任務;
(四)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五)會員單位提案,需要研究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工作組負責組織、推進本專業領域的相關工作:
(一)跟蹤了解掌握本專業領域動態信息和發展趨勢;
(二)組織開展本領域產業重大和突出問題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三)參與和組織本專業領域的經驗分享、技術交流和成果推廣;
(四)為政府、行業和委員單位提供咨詢服務;
(五)組織本年度的工作組會議;
(六)組織協調責任關懷大會相關的論壇。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章 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常務副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常務副秘書長1名。
(一) 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原則上由聯合會負責人擔任;
(二) 副主任委員人選原則上由有積極踐行責任關懷的有行業影響力的的國有、民營、合資、外資企業、化工園區、院校、專業協會負責人以及相關事業單位等負責人擔任;
(三) 主任委員由聯合會提名、常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提名,秘書長由常務副主任提名,經聯合會審查備案;副主任委員經秘書處提名,由聯合會批準,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主任委員會是工作委員會的議事決策機構。
(一)主任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組成;
(二)主任委員會每屆五年,可以連任。
(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聯合會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是工作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1名、常務副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名組成。
(一)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秘書長由聯合會相關部室負責人兼任。常務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聯合會及委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常務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提名,報主任委員會審議批準;
(三)秘書處設在聯合會質量安全環保部安全處;
(四)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重點骨干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設置聯絡員。
第二十八條 工作委員會設立責任關懷工作組作為工作委員會的專門工作機構,組織開展責任關懷推進工作。
(一) 工作組的設置方案由秘書處負責提出,報主任委員會審議批準;
(二) 工作組設組長單位1個,副組長單位若干個。其秘書處設在組織單位。
(三) 組長單位和副組長單位必須是責任關懷工作委員會的會員單位。
第六章 會議機制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條 主任委員會(擴大)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會(擴大)會議由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單位輪流承辦。
第三十一條 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等職務者,由秘書處提出調整的建議,按照工作程序上報主任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增補或調整副主任委員等任職人員時,由相關單位推薦,秘書處提出建議,按照工作程序上報主任委員會或會員大會批準。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的經費來源
(一) 聯合會專項撥款;
(二) 政府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委托工作的經費;
(三) 資助和捐贈;
(四)開展責任關懷相關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經費使用
工作經費實行??顚S?。使用時由工作委員會秘書處提出計劃,經工作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批準后予以支付。
(一)工作人員開支,參照聯合會部門聘用人員標準。
(二)工作委員會財務接受聯合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的經費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聯合會財務制度。
第三十六條 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標準參照有關規定辦理,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展專項工作和研究;
(二)會議支出;
(三)秘書處人員及日常開支;
(四)向會員單位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五)購買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的支出;
(六)開展人才培訓及成果獎勵;
(七)參加國際交流活動;
(八)與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工作委員會證書和印章由聯合會統一制作。印章由秘書處管理,由工作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授權秘書長簽字批準后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工作委員會委員大會審議通過,并經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社團管理規定及《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章程》、《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屬工作委員會秘書處。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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